法院指出,郭某自拍行为的时间属于飞行值勤期内,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违反其应履行的保障客舱安全的职责。 虽然最终该班次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出于航班安全管理至上的需要,该行为不可容忍。 且郭某的身份在朋友圈公开,所发布的不雅照片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影响社会公众对某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法院就此认定,航空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不构成违法解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提示,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 本案从维护民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价值取向为出发点,认定郭某工作期间从事私人事务违反安全职责, 某航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为践行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郭某本身不属于公众人物,但因其工作属性需面对一定数量的社会大众, 其个人形象、言行举止均会对其工作和社会大众造成较大影响。 本案倡导具有一定社会公众关注度的岗位人员在职务的履行中应更加自律,自觉约束自身言行, 遵守公序良俗,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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